看10案例 解读仳离如何支解人寿保单(三)
发表时间:2022年12月29日浏览量:
第三个案例,(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96号 罗某某与邱某某伉俪挂号仳离后产业纠纷上诉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于1993年挂号完婚,1997年生育女儿罗紫微,2002年被上诉人提起仳离诉讼,2002年8月讯断仳离。2002年1月28日,上诉人购置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保险”,被保险人:上诉人自己,交费方式:年交,首期保险费金额:4950元+440元共5390元,保险受益人:罗紫微。2002年2月21日,上诉人购置中国人寿的“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女儿罗紫微,受益人是上诉人的母亲刘苑辉。在伉俪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子,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要求支解该保险金的请求。
仳离后,上诉人在2007年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将退保金和红利共32723.55元给付到上诉人的建行账户。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支解上诉人于2007年退保的保险金及红利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讯断支解理由:1、2002年上诉人购置了“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因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女儿罗紫微,受益人是上诉人的母亲刘苑辉,在伉俪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子,故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要求支解该保险金的请求。2、仳离后,上诉人在2007年提出退保申请,退保金和红利共32723.55元给付到上诉人的建行账户,由于上述保险是上诉人在伉俪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诉人的名义投保,在该保险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受益人享有权益的保险理赔事实,故该退保金和红利32723.55元属于伉俪配合产业。
3、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不是上述保险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退保金和红利并不属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上述保险退保后,所退保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伉俪配合产业。财富传承状师看法:1、本案法院的认定和讯断效果都是错误的。2、上诉人于2002年作为投保人购置保单,其时也正是双方仳离诉讼期间,仍然认定此时的上诉人是使用了伉俪配合产业购置是不妥的,过于机械的明白伉俪产业推定制。
3、双方已经于2002年8月讯断仳离,上诉人所购置的保单没有生效一年,那么当年的生存金、分红也是没有的;之后直到2007年退保,5年的时间里,上诉人仳离后继续续交保费,及所发生的保单利益均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这部门中小我私家产业,法院认定“所退保的退保金和红利属于伉俪配合产业”没有任何事实凭据。4、一审法院认定,二审法院维持的不支解是正确的,但“因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女儿罗紫微,受益人是上诉人的母亲刘苑辉,在伉俪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尚未取得该保险款子”看法却是错的离谱,双方没有意愿支解保险款子,但现金价值还是可以支解的,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女儿、受益人是否为他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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